1、整個房屋鑒定委托程序要合法。首先,房屋鑒定的委托人或者單位都得要符合有關的規定條件而且需要有符合要求的相關手續,再由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單位去鑒定,或者是由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單位統一對外的委托去鑒定;下級人民法院可以逐級委托上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單位去鑒定房屋。其次,受委托去鑒定房屋的單位享有規定的鑒定管轄權。
2、受托的房屋鑒定單位跟鑒定人的資質都要符合現在已有的規章以及司法解釋規定,也就是說鑒定單位還有鑒定人都需要具有相關規定要求的開辦手續以及執業資格。
3、房屋鑒定的檢材或者客體全面、真實、客觀,而且取得這些的時候所采用的手段必須要合法。
4、出據房屋鑒定結論的單位和房屋鑒定人的印鑒都需要備齊。
如果出現了下面這些情況的話,人民法院就應該要委托上級法院的司法鑒定單位重新做房屋鑒定:
1、房屋鑒定人沒有相關的鑒定資格。2、房屋鑒定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
3、房屋鑒定的結論跟其他證據有矛盾。
4、房屋鑒定的材料存在虛假,或者原鑒定方法有缺陷。
5、房屋鑒定人應該回避沒有回避,而對這個房屋鑒定的結論有著不同的意見。
6、在同一案件上有著多個不同的鑒定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