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鑒定方法:通過施工前對工地周邊房屋進行安全鑒定,記錄施工前房屋的損壞程度,保存目前房屋的損壞情況,減少日后因房屋損壞的而產生的糾紛。施工后對房屋進行再一次鑒定,通過施工前與施工后兩次鑒定的對比,分析房屋損壞的原因,確定工程施工是否對房屋造成影響。
2. 鑒定范圍:根據《廣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規定》(2008年1月2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以下房屋需進行施工前鑒定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設、施工等單位在基坑和基礎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前,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距離2倍開挖深度范圍內的房屋;
(二)爆破施工中,處于《爆破安全規程》要求的爆破地震安全距離內的房屋;
(三)地鐵、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施工距離施工邊緣2倍埋深范圍內的房屋;
(四)基坑和基礎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的其他房屋。